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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

更新时间:2023-03-17 04:4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现代服务业升级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鄂市委农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羊绒羊毛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蒙速办·一网办”“蒙速办·掌上办”“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全市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一证(照)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综合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公安政务服务十项承诺 》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便民利企十条措施》的通知

  鄂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统一备案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环节的通知 (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13个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咨询、 辅导、协调、代办服务规定(试行) 》 等5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燃气、供水、 供热报装接入服务的通知(试行)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投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020 版 (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标准服务指南2021版(试行)》、《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一张表单”2021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操作细则(试行)等五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部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各类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统筹推进电网建设,及时解决地区电力平衡问题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供电、新能源项目和发电厂等重要负荷及时送出、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

  1.供电部门要协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电网规划工作。供电部门要及时编制《鄂尔多斯市电力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综合考虑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提前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实现电网规划与工业、能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环保、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并同步实施。

  2.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土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在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的前提下,对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但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规划,配合供电部门合理确定电网路径,并加快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手续办理。

  3.市能源局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规划调整及重大项目实施形成一致意见,由供电部门统筹报送。供电部门应建立用电负荷预测机制,市能源局每季度将各旗区、开发区和市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实施规划中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数据统一汇总通报供电部门,便于供电部门及时评估和修编电网专项规划。供电部门应将修编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区、开发区和市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

  4.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林草、园林、供电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建设保障工作。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立项批复后,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电网设施保护范围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示并设立标志。公示之日起,在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妨碍电网建设的,供电部门不予补偿,并在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由供电部门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等所有者负担。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供电部门依法无偿予以修剪或砍伐。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供电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手续完善的,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完善的,审批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1.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期批复意见。供电部门应对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更改经审定后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不得占用规划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路径。

  2.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配合供电部门,按期出具相关文件。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打捆方式审批。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支持性文件。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发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备案。

  3.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出具相关意见。对申报资料齐全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规划手续。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免费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已有的道路红线及高度。

  4.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优先配合供电部门对符合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进行调规和批复。凡符合当地市政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占农用地的,应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批复。

  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电网工程可依据内蒙古电力公司批复的《鄂尔多斯地区“十三五”输、配电网修编规划》《薛家湾地区“十三五”输、配电网修编规划》作为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立项文件,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待市人民政府批复《鄂尔多斯市电力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下称《规划》)后,再以《规划》作为审批依据。

  变电站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手续由供电部门申报,属地旗区人民政府责成具体部门负责组件。

  1.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电网建设用地征占用工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电网建设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经评估后,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标准执行,房屋征收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标准支付。

  2.供电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电网建设项目不代征土地,供电部门应采取新技术、新工艺,节约使用土地。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不征地。架空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及线路保护区范围不征地。架空线路塔基用地只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用地手续。

  3.林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同时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林木种植品种。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涉及灌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已建输电线路,林草部门在线路路径下栽种树木时,应挑选自然生长缓慢的树种或矮树种。

  4.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征占用及青赔等工作。电网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项目属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与项目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并支付补偿款。

  1.林草、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建成区部分和建成区以外采伐林木(使用林地)以及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矿区等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林草、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属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手续办理。

  2.林草部门应压缩电力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电网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和确需使用林地、草原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林草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林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

  3.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规范相关拆除、改建、跨越费用补偿。对需要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或改建。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架空电网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4.交管、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工作,同时给予相应指导意见。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交管、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若需设绕行便道,由供电部门按公路管理部门标准要求建设绕行便道。涉及穿越公路施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城区电力设施入地建设项目应坚持“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部门使用。政府主张的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土建部分由政府负责投资,列入住建部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住建部门与供电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电气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投资。供电部门实施新建电力设施入地项目,列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全额投资建设。

  住建部门与供电部门要健全沟通机制,城区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入地通道和安装位置,商请供电部门确定后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供电部门在城市道路修建过程中同步预埋电力管线及设备基础。

  (六)自然资源、住建、供电部门等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规范电网建设“破路破绿”管理

  电网建设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政府主张的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需要实施道路开挖、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的,由住建部门恢复原貌,所需费用列入财政市政道路维护费和园林维护费,不向供电部门收取。供电部门实施的新建电力设施入地项目,供电部门与住建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地赔补偿费和砍伐、移植树木修复费。工程完工后,道路挖掘修复、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修复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若电力线路需要进入既有综合管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供电部门在选址时,要尽量保护既有绿化,最大限度少占或不占既有绿化,切实减少对已建成绿地的损坏。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土方,在符合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存放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合理封存,待回填土方施工完毕后,多余土方由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使用专业运输车辆集中环保清运处理。

  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定期研究解决电网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由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每月召开一次电网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问题。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由供电部门负责整理,及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高效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辖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电网建设。市人民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责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电网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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