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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触电六死二伤 三责任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更新时间:2022-11-1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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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施工工地没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致使民工在搬运钢筋笼时,钢筋棍划碰到地面上铺设的电缆线人被电伤。日前,塘沽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3名涉案责任人均因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处以刑罚。宣判后,三人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8月5日11时许,在一贸易服务区工程工地进行打桩作业施工的9名山东籍民工在抬灌注钢筋笼行走时,钢筋笼的钢筋棍划碰到在地面上铺设的电焊机使用电缆线人被电伤。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得知,去年6月,塘沽区个体经营户崔某在没有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本市一家公司承包了上述贸易服务区工程工地的打桩工程,并交由合伙人寇某负责现场施工。与此同时,河南籍个体经营户王某承揽了打桩工程中焊接钢筋笼的工程。由于寇某在施工现场没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且没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造成王某在施工工地上接设电焊机使用的电缆线时,违反了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且王某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没有进行整改,致使民工触电的悲剧发生。事后,崔某及寇某对死伤民工进行了经济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寇某、崔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不予供认,提出其铺设的电缆设备是老板交给的,且该工地没有配备专业电工,其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但提出资质证书并非借的,而是与一建筑公司有偿协议使用。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寇某、崔某法制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6人死亡、2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理由,通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王某在没有任何电工从业资质的前提下,错误铺设电缆线路,且没有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且不服从管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其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是借用资质,而是协议使用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资质,通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表明,崔某在承揽本案涉及的工程时是借用了建筑公司的证照,而没有同建筑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向建筑公司反馈其已经承揽到工程且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并且,崔某在承揽到工程后,作为工程负责人之一,没有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施工当中的安全隐患未做处理整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其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崔某、寇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寇某、崔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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