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法院排期开庭表(5月23日-5月27日)
更新时间:2022-05-22 20:34
第三人:晋宁区硕诚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前卫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第三人:晋宁区硕诚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前卫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被告:云南文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城信用社、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油寓逢供应链管理(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屹垚矿产品有限公司、海南鸿建源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彭黎波 审判员:张秀琴、麻倩倩 人民陪审员:郑传永、冯昆、矣琼花、杨静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